尺寸/重量
長度(X軸):42.6cm 寬度(Y軸):43cm 重量:12.8g
文物描述
此份文物為「僉立鬮書人」手寫文件,外觀方形且表面有淡褐色斑,於同治12年(1873年)所立之契約書一紙,內容敘明家族產業之分配以及繼承者所應履行之責任義務。全文如下:
伍
僉立鬮書人 宗武、宗哺、宗止、宗廟、宗建、有志等,目思九世同居,前人之風足慕。迄今兄弟冠娶惟六弟未冠,因今生齒日繁家事誠難□理,於是奉雙親在之命,邀請族長公親兄弟分爨,將我父私業數份抽出俾雙親收租,應費兩厝間併厝地以及牛隻農具家器壹齊均分,抽鬮為定,又將我父與伯父四人均分公業數份具抽出,俾父母養贍之資,以及納課幼子冠娶之費,倘父欠他人銀項、租項逐年清還,若是雙親年終之後,功果裘費照份應攤,竭力行孝,詩云為人子止於孝此之謂也,夫贍業不可違。弛□況於祭祀乎,其後日父母應費完明,將田業俾兄弟六人存公祭祀,以及納課策應廟門地方,倘換孟祖厝新起祖厝應費,亦若奉祖之恩可謂孝矣。孰是不聽此應費之命,將是應份祖粟扣抵其餘伸祖粟若干,每年在帳簿存公生息,於是壹分爨不再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當父母在兄弟僉立鬮書壹樣六紙,各收壹紙存照。
計開條目於左
兄弟厝間分天地元黃 宙字
壹天字大厝右畔伍間壹間及頂灶厝壹間
壹地字厝間護厝下灶厝壹間及房間壹間
壹元字厝間護厝舊廳壹間又及房間壹間
壹黃字厝間護厝舊 壹間又及粟倉壹間
壹宇字厝間護厝房間壹間又及房間壹間
壹宙字厝間田牛椆間壹間又及房間壹間
壹抽出護厝頭茅舍貳間又護室尾老厝貳間及茅舍壹間俾父母安居也
壹批明等黃家陳家高家公契及契匣交在大子宗武收存再照
宗止忠
宗哺孝
同治十二年 元月 日僉立鬮書人 宗武仁
宗廟義
宗建弟
有志信
知見人家父 玉受 壽
公親人同弟 滿涌 祿
族長人伯父 玉祿 福
代書人六弟 有志 全
參考資料
台灣中部平埔族古文書數位典藏》http://ca.tchcc.gov.tw/pingpu/pn6.htm
潘朝成,劉益昌,施正鋒合編,《台灣平埔族》(臺北:前衛,2003)。
柯志明,《番頭家 : 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 》(臺北市 : 中研院社研所籌備處,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