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9cm 寬度(Y軸):24.6cm 重量:5g
文物描述
此份文物為「飲食店權利讓渡契約」手寫文件,呈現長方褐色紙狀,上面寫著讓渡人為康兆,住在旗山郡內門莊內埔參壹六番地,讓番人為宜春安,住在旗山郡內門莊滿坪壹七番地,此為飲食店權利讓渡事件,讓渡人其經營位於旗山郡內門莊內埔壹四四番地,將飲食店的一切權利,以價格金三百六十圓讓給宜春安於昭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讓渡。平埔族人與漢人交易的契約,日文的飲食店中文之意,為小吃店的意思,當時被承認之不動產物權有五種:業主權、地役權、贌權、典權及胎權。於此應附帶說明的是,業主權,即日本民法施行後之所有權,但兩者之性質及內容並不完
參考資料
簡炯仁,《高雄地區平埔族原住民之研究》(高雄縣岡山鎮:高縣文化局,2010)。
李志殷,〈土地登記制度變遷之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