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4cm 寬度(Y軸):24.6cm 重量:5.1g
文物描述
此份文物為「飲食店權利讓渡契約」手寫文件,呈現長方褐色紙狀,上面寫著飲食店權利讓渡契約書,讓渡人為康兆,住在旗山郡內門莊內埔參壹六番地,讓受人為宜春安,住在旗山郡內門莊滿坪壹七番地,右當事有關於飲食店權利讓渡事件,第一條、讓渡人其經營的店飲食店位於旗山郡內門莊內埔壹四四番地,經營飲食店的一切權利價格金參百六十圓,給宜春安於昭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讓渡。平埔族人與漢人交易的契約,日文的飲食店中文之意,為小吃店的意思,當時被承認之不動產物權有五種:業主權、地役權、贌權、典權及胎權。於此應附帶說明的是,業主權,即日
參考資料
簡炯仁,《高雄地區平埔族原住民之研究》(高雄縣岡山鎮:高縣文化局,2010)。
李志殷,〈土地登記制度變遷之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