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0.2cm 寬度(Y軸):28cm 重量:5.8g
文物描述
此文物為〈借用金證書-一金四十九圓〉,為借用人宜永向保證責任內門信用合作販賣利用組合借貸一金四十九圓,利息以日計算二錢六厘,若有延滯則加收利息一日四錢六厘,證書未註明清償日期,此類借貸通常需有連帶借用人的保證。台灣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所記載之「辨濟期」及「支拂期」,為現行之「清償日期」及「付款日期」。1930年代,總督府為了整合農村資源,輔導單一組合擴張功能,此時各地組合發展出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等功能,而內門信用合作販賣利用組合輾轉至戰後,成為現在的內門區農會。
參考資料
A. 期刊:胡忠一,〈日據時期臺灣產業組合與農業會之研究〉,《農民組織學刊》,期 2,民國 86 年 12 月
B.期刊:陳榮富,〈臺灣之信用合作事業〉,《臺灣銀行季刊》,卷6期 3,民國4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