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1.6cm 寬度(Y軸):24.6cm 重量:4.5g
文物描述
此份文物為「家屋賃貸」手寫檔,呈現長方褐色紙狀,上面寫著家屋賃貸借事項一件,時間為昭和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右讓渡人為康兆,右讓受人為宜春安,地址為旗山郡內門莊內埔參七二番地,又讓受人連帶保證人為李文祥。此為房屋抵押借貸,而當時被承認之不動產物權有五種:業主權、地役權、贌權、典權及胎權。於此應附帶說明的是,業主權,即日本民法施行後之所有權,但兩者之性質及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在地役權部分,比日本民法施行後之地役權範圍較大,但有關土地之排水、引水、通行等則與日本民法地役權之內容、權利,大略相同。贌權即為日本民法施行
參考資料
李志殷,〈土地登記制度變遷之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0。
高雄州役所編,《高雄州管內概況及事務概要》(臺北:成文,1985)。
本田喜八等編,《高雄州地誌》(臺北:成文,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