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9.2cm 寬度(Y軸):27cm 重量:8.8g
文物描述
此文物為〈土地小作約書(後半部分)〉,於昭和四年十二月一日簽署,為高雄州旗山郡內門莊內埔參七參番地之地主李文祥與小作人卓照之契作締結和約,規定小作期為昭和四年十二月至昭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約時六年,並依循規定種植農作物(第一期再來米、蓬萊米,第二期在來米),契約明訂支付期為每年一次十一月底於小作之家支付。書上簽約人有地主李文祥、小作人卓照、連帶保證人立會人內門區長何汪景義,另有三通存於簽立者自行持有。日治時期的租約分為口頭租約與書面契約,前者承襲清代末期並仍流行於日治初期,後者則於1920年後漸在社會上流
參考資料
A.書籍:葉淑貞,《臺灣日治時代的租佃制度》,臺北市,財團法人曹永和文教基金會,遠流出版社,2013年1月。
B.期刊:葉淑貞,〈臺灣日治時代租佃制度的運行〉,臺灣史研究 2卷2期,1995年12月, 頁8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