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3cm 寬度(Y軸):24.7cm 重量:5.2g
文物描述
此文物為〈金員借用證書〉為借貸證明,立書於昭和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借用人宜春安以其經營之飲食店內一切器物為擔保,向金主李文祥共借貸一金四百六十圓,因擔心日後口說無憑而開立此借用證,證上註明利息一年一成、每年五月十五日付款,若有延滯則多收利息元金百系與每日金五錢,而清償日期則沒有約定。「昭和契約書」為日治後期代表性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此類型契約書是以「司法代書人」已印製好的契約文字為本,再由手寫方式填上當事人姓名及標的物等,在檔的最邊緣處,可以看見印有司法代書人的姓名,有時也會印有書記料金(手續費)的費用。當
參考資料
A.論文:王泰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3卷第2期,2004年,頁1-41
B. 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4412號解釋:台灣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所記載之「辨濟期」及「支拂期」,為現行之「清償日期」及「付款日期」,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