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8cm 寬度(Y軸):24.5cm 重量:4.7g
文物描述
此文物為〈領收證〉,於昭和四年四月十八日立書。此領收證為證蕭新竣於昭和四年四月十八日還清當時向金主李赤嗎抵當土地之典當金壹金五百圓,抵當土地權得以完成清償,當時抵當土地為旗山郡內門莊內埔一六五番之壹。「昭和契約書」為日治後期代表性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此類型契約書是以「司法代書人」已印製好的契約文字為本,再由手寫方式填上當事人姓名及標的物等,在檔的最邊緣處,可以看見印有司法代書人的姓名,有時也會印有書記料金(手續費)的費用。當時的台灣人若要進行不動產買賣或借貸時,經常會去尋求司法代書人的協助,故這類由司法代
參考資料
A.論文:王泰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3卷第2期,2004年,頁1-41
B.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4412號解釋:台灣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所記載之「辨濟期」及「支拂期」,為現行之「清償日期」及「付款日期」,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