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3cm 寬度(Y軸):23.3cm 重量:4.4g
文物描述
此份文物為「飲食店契約書」手寫文件,呈現長方褐色紙狀,上面寫著飲食店契約書,買渡主人為李文祥,住在旗山郡內門莊內埔三七二番地,賣渡雇人為宜春安,住在旗山郡內門莊內埔一四四番地。右當事者將飲食店、機具全部及造作物皆寫於契約締結中。第一條、雇人飲食店內機具全部及造作物,權利都讓渡賣渡。平埔族人與漢人交易的契約,日文的飲食店中文之意,為小吃店的意思,當時被承認之不動產物權有五種:業主權、地役權、贌權、典權及胎權。於此應附帶說明的是,業主權,即日本民法施行後之所有權,但兩者之性質及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在地役權部分,
參考資料
簡炯仁,《高雄地區平埔族原住民之研究》(高雄縣岡山鎮:高縣文化局,2010)。
李志殷,〈土地登記制度變遷之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