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8cm 寬度(Y軸):24.6cm 重量:4.6g
文物描述
此文物為〈領收證〉,於昭和十二年二月八日立書。此領收證為證明內埔第十一甲民李文祥於收到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六月底之保甲之役免除金一金十圓,此證書由內門莊第九保證事務所發出。「昭和契約書」為日治後期代表性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此類型契約書是以「司法代書人」已印製好的契約文字為本,再由手寫方式填上當事人姓名及標的物等,在檔的最邊緣處,可以看見印有司法代書人的姓名,有時也會印有書記料金(手續費)的費用。當時的台灣人若要進行不動產買賣或借貸時,經常會去尋求司法代書人的協助,故這類由司法代書人所印製的契約範本。
參考資料
A.論文:王泰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3卷第2期,2004年,頁1-41
B.書籍:王學新,《日治時期臺灣保甲制度之研究》,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