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5cm 寬度(Y軸):24.5cm 重量:4.6g
文物描述
此文物為〈日治時期共有物分割證〉,旗山郡內門莊內埔二八四番地為數人共同持有之地,經持有人互相協議後,決議立此證由李文祥、李春生、林啟蓬三人分割土地各自取得,並詳列分配之地號與建物,在司法代言人野村鶴藏見證下於立證日昭和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始生效,共立同樣之三通,此文物為李春生持有之一通。關於日治時期土地之登記制度,在日治初期並沒有施行仍維持舊有之習慣,雙方合意即可交易,而直到1905年5號總督府以律令第五號制定「土地登記規則」採權力登記制,並依照登記生效主義,即土地一經登記者具絕對的效力,此後凡土地交易、分
參考資料
A.論文:蘇昱彰〈國有非公用財產特殊讓售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論,2006
B.書籍:吳明鴻,《土地登記與強制執行之研究》,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