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7cm 寬度(Y軸):24.4cm 重量:5.3g
文物描述
此文物為〈不動產抵當權設定金員借用證〉,於昭和三年三月十日完成此證,內容為借用人李赤嗎將其不動產向錢主蕭新竣進行抵當,共抵當借貸一金五百元。錢主在辨濟期(清償日期)昭和八年三月九日前享有利息收益權(每年一割一分,也就是百分之十一),並明訂支拂期(付款日期)每年三月一日,若有延滯每日則多收三錢五俚為利息。此證乃為抵當行為之證明,同時並保證錢主之利息收益權。「昭和契約書」為日治後期代表性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此類型契約書是以「司法代書人」已印製好的契約文字為本,再由手寫方式填上當事人姓名及標的物等,在檔的最邊緣
參考資料
A.論文:王泰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3卷第2期,2004年,頁1-41
B. 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4412號解釋:台灣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所記載之「辨濟期」及「支拂期」,為現行之「清償日期」及「付款日期」,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