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1cm 寬度(Y軸):26.4cm 重量:6g
文物描述
1.本件為明治43年(1910)馬芝堡頂番婆庄張繫張根張發等立持分胎借金字,張繫、張根、張發與張毝獅共同持有土地2筆,皆在馬芝堡頂番婆庄393番地,土地面積各是8分4厘3毛4絲、7分8厘8毛1絲。張繫、張根、張發今因缺錢,將土地持分6分之4向線西堡月眉庄之蔡國花胎借90円。1年利息18円。日期從明治43年12月25日至明治48年(1915)12月25日(明治僅至45年,故明治48年應為大正4年;1915)。2.「胎借」:抵押權之設定,以田園等不動產抵押借錢,債主可使用田園所收租稅作為利息。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34。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