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8cm 寬度(Y軸):48.8cm 重量:16.1g
文物描述
1.本件為光緒4年(1878)馬芝保圳頭厝庄柯戅頭仝立典企字,柯戅頭在圳頭厝庄有一塊土地,年納業主施大租栗5斗3升。今因缺錢,以番佛銀37大員(庫平25兩9錢)典給圳頭厝庄的柯玖道。期限從光緒4年至光緒11年(1885)3月,到期若未贖,仍由柯玖道掌管。2.「典」:甲向乙借款,將不動產的佔用使用權交付於乙方。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乙方(典主、債權人)可以用抵押物的收益當利息。「庫平」:清代臺灣交租納稅,銀元折算官庫標準銀之比率,乾隆15年(1750)曾規定1銀元值紋銀6錢6分。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36。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