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1.9cm 寬度(Y軸):44.5cm 重量:6.7g
文物描述
本件為道光13年(1833)9月,煥亮、煥業、煥符與堂叔大梅之仝立合約契字。在此契字中載明,煥亮、煥業、煥符的父親大桂與堂叔大梅在嘉慶25年(1820)時已進行分家,其中一筆祖父購自於溫永信,位於霞佃尾(今彰化縣和美鎮)之2甲5分6厘,以及1甲2分5厘之土地,大桂與大梅當時已公平均分,但由於土地契約難以分割,故由大桂收執。現今大桂逝世,大梅擔心在缺乏契約書的情況下恐資生事端,因此在堂嫂陳氏、族親宗岳、公親吳德義的見證下,與大桂的後代煥亮、煥業、煥符立此合約字,以作為土地擁有的憑證。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18。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