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歷史分期
1821-1851(清代-道光)
1851-1861(清代-咸豐)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6.7cm 寬度(Y軸):49.5cm 重量:12.2g
文物描述
1.本件為道光29年(1849)柯君顯立典契字,柯君顯經過鬮分獲得一塊土地,年納大租谷1石,迄今無積欠。今因缺錢,將土地以12大員出典給柯隨。期限至道光33年3月(道光朝僅至30年,故道光33年應為咸豐3年,1853)。期限一到柯君顯應備齊銀兩贖回,如不贖回,仍由柯隨掌管耕作。咸豐元年(1851)2月柯君顯再向柯隨添典佛銀3大元。2.「典」:甲向乙借款,將不動產的佔用使用權交付於乙方。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乙方(典主、債權人)可以用抵押物的收益當利息。「添典」:土地房屋出典後,再要求增加典價。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42。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