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63.6cm 寬度(Y軸):54.9cm 重量:13.1g
文物描述
本件為嘉慶25年(1820)3月,張大桂、大梅堂兄弟之仝立鬮分合約契字。在此契字中載明,大桂的父親有汀與大梅的父親有漳在世時就已進行分家,但大桂、大梅堂兄弟因田產與生意經營之故依然合居共食;現由於家中人口日漸繁多,因此決議在姻親蔡志素、吳德義,以及族叔光鄉、侄煥章、嬸母吳氏的見證下,對兩人共同購買或承典之產權,以及家中之器物進行分家抽籤儀式,並取得此一式兩份之合約契字,以作為權利義務之證明。本件秉筆人為岩山。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18、61。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