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2.4cm 寬度(Y軸):44.7cm 重量:13.5g
文物描述
1.本件為道光25年(1845)馬芝保番婆庄陳呈尚陳雲立典契字,陳呈尚、陳雲繼承祖父自置公店作五份,應得二份。坐落於鹿港田仔漧,年配納地基租。陳呈尚、陳雲今因缺錢,將此店以佛面銀30大員典給馬芝保許水源,不限年月,等兩人備足佛面銀30大員得以贖回。2.「地基租」:接受地基出借,爾後每年向地主繳交一定的借地金。「典」:甲向乙借款,將不動產的佔用使用權交付於乙方。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乙方(典主、債權人)可以用抵押物的收益當利息。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19、25。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