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9.6cm 寬度(Y軸):49.6cm 重量:18.8g
文物描述
1.本件為明治34年(1901)馬芝保圳頭厝庄柯文灶立典園契字,柯文灶有一塊土地位在圳頭厝庄前埤堵洋,年納施大租谷2斗1升。今因缺錢,以40大員(庫秤28兩)典給彰化祖廟街林心婦。從明治34年10月至明治39年(1906)10月,到期若未贖,仍由林心婦掌管。每年應納早冬栗4石4斗給於林心婦抵利。2.「典」:甲向乙借款,將不動產的佔用使用權交付於乙方。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乙方(典主、債權人)可以用抵押物的收益當利息。「庫秤」清代臺灣交租納稅,銀元折算官庫標準銀之比率,乾隆15年(1750)曾規定1銀元值紋銀6錢6分。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36。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