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5.5cm 寬度(Y軸):49.7cm 重量:13.8g
文物描述
本件為道光14年(1834)10月,張大梅給柯表為與柯千垂之立典契字。在契字中載明,張大梅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議將繼承祖先廷□公購自溫永信,位於半線保土名霞佃尾庄(今彰化縣和美鎮)南勢內,面積1甲9分5毫,每年繳納業主陳大租谷7石5斗8升7合,帶圳水灌溉充足之水田,在中人吳晏光的仲介以及長男煥合的見證下,以佛銀360大圓典與柯表為與柯千垂。雙方約定典期為道光14年到道光18年(1834~1838),典期屆滿後張大梅需備齊佛面銀360員方能取贖。本件代書人為張大梅自己。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