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3.1cm 寬度(Y軸):18.4cm 重量:1g
關鍵字
官有森林保管料領收證書、黃煌輝、苗栗縣通霄鎮、通霄黃家
文物描述
1. 本件為黃道明繳納大正3年9至12月分及大正四年分官有森林保管料的領收證書(收據),繳納金為2圓69錢。預證上印有「新竹支金庫」戳印與騎縫章,另有私章「肱?」一枚。
2. 官有森林保管料:日本將臺灣納入國家後,即表示總督府在明治28年(1895)年10月31日就以日令第26號頒布〈官有林野及製造業取締規則〉規定土地資源為官有財產除非提出地券或確切證明所有權。而保管林制度則是基於實際調查過程中,發現部分林野之使用人,雖擁有明確占有事實,卻未有足夠的證據書類可證明土地為私有,為避免驟然將土地查定為國有造成反抗,特別建立保管林制度,將已被民間開墾利用的土地設為「保管林」,每年需繳納若干保管費用給日本政府,即是「官有森林保管料」,占有人則可以持續擁有土地的使用權。
3.原文如下:
領收證書(苗栗二堡)
第八一九號▕大正四年臺灣總督府歲入▕ 黃煌輝 納
新竹廳▕
一金貳圓六拾九錢也(印記)
但大正三年自九月至十二月分及大正四年分官有森林保管料
大正四年八月三日領收
臺北本金庫所屬新竹支金庫(印記:新竹支金庫)
參考資料
1. 何鳳嬌,2003。戰後初期臺灣土地的接收與處理。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
2. 李文良,1996。日治初期臺灣林野經營之展開過程,臺灣史研究,3(1):16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