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2cm 寬度(Y軸):21.7cm 重量:1.1g
關鍵字
領收證書、黃煌輝、通霄黃家、湯祿、苗栗縣通霄鎮平元里
文物描述
1. 臺灣地方稅規則 1898年7月總督府以律令第17號公布「臺灣地方稅規則」,規定臺灣地方稅種目為:地租附加稅、家稅、營業稅、雜種稅等4種。地租附加稅乃附加於地租之稅種,小租戶為納稅義務人。本件即為黃煌輝繳納地租(大正8年前期分)與附加稅後區長湯祿給予的領收證書(收據)。本領收證書上並列載大正8年度黃煌輝繳土地整理組合費24圓46錢、農會費5圓76錢。有印有「新竹廳通霄區長印」戳記與騎縫章,還有一枚私章(看不清楚)。
2.通霄區長湯祿為苗栗通霄人,生於慶應2年(1866)9月,當地富族(居新竹廳苗栗二堡通霄街161番地),祖先為湯聲麟於乾隆時期來臺,育有兩子,長男宥文,次男宏文。湯祿為長男宥文之子,明治30年任辦務署參事,明治32年配授紳章,同年又被推薦保正,明治35年任通霄區區街長,並創立通霄庄信用組合(今通霄鎮農會),擔任理事要職。後又任通霄帽蓆購買販賣組合理事及監事等職,育有四子,長子長榮,二子長森,四子長淇。
3. 原文如下:
領收證書(北勢庄)61.260
納稅管理人 庄
第三號▕大正八年度臺灣總督府歲入▕ 堡 庄 黃煌輝 納
地租▕大正八年前期分
一金四六圓貳貳錢▕地租
一金壹參圓八六錢▕仝附加稅
大正八年八月二十日領收
通霄區長 湯祿(印記)
第 號
大正八年度土地整理組合費
二十四圓四六錢
大正八年度農會費
五圓七二錢
參考資料
1.「地方稅」臺灣歷史辭典,文化部 國家文化資料庫,
http://nrch.cca.gov.tw/ccahome/website/site20/contents/006/cca220003-li-wpkbhisdict000863-0290-u.xml (瀏覽日期:2013/07/30)
2.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編,2001。通霄鎮志,頁:685。苗栗:苗栗縣通霄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