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8.7cm 寬度(Y軸):18.2cm 重量:0.7g
關鍵字
官有森林保管料預證、黃煌輝、湯祿、苗栗縣通霄鎮、通霄黃家
文物描述
1. 本件為黃煌輝繳納大正5年分官有森林保管料的預證(預收證,提前繳納下年度的主納金),繳納金為2圓2錢。預證上印有「新竹廳通霄庄區長印」戳印與騎縫章,另有私章「古金榜」一枚。
2. 官有森林保管料:日本將臺灣納入國家後,即表示總督府在明治28年(1895)年10月31日就以日令第26號頒布〈官有林野及製造業取締規則〉規定土地資源為官有財產除非提出地券或確切證明所有權。而保管林制度則是基於實際調查過程中,發現部分林野之使用人,雖擁有明確占有事實,卻未有足夠的證據書類可證明土地為私有,為避免驟然將土地查定為國有造成反抗,特別建立保管林制度,將已被民間開墾利用的土地設為「保管林」,每年需繳納若干保管費用給日本政府,即是「官有森林保管料」,占有人則可以持續擁有土地的使用權。
3.通霄區長湯祿為苗栗通霄人,生於慶應2年(1866)9月,當地富族(居新竹廳苗栗二堡通霄街161番地),祖先為湯聲麟於乾隆時期來臺,育有兩子,長男宥文,次男宏文。湯祿為長男宥文之子,明治30年任辦務署參事,明治32年配授紳章,同年又被推薦保正,明治35年任通霄區區街長。
4.古金榜於明治45年(1912)與大正2至5年任新竹廳通霄區書記。
5.原文如下:
預證
第八九三號▕黃煌輝 納
一金貳圓○貳錢也(印記)
但大正五年分官有森林保管料
大正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通霄區長 湯祿(印記:新竹廳通霄區長印)
參考資料
1. 何鳳嬌,2003。戰後初期臺灣土地的接收與處理。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
2. 李文良,1996。日治初期臺灣林野經營之展開過程,臺灣史研究,3(1):163-164。
3. 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http://who.ith.sinica.edu.tw/s2g.action (瀏覽日期:2013/08/07)
4.臺灣人物誌,漢珍數位圖書,http://tbmc.ncl.edu.tw:8080/whos2app/servlet/whois?go.x=12&go.y=9&textfield.1=%E6%B9%AF%E7%A5%BF (瀏覽日期:201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