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8.6cm 寬度(Y軸):18.1cm 重量:0.7g
關鍵字
官有森林保管料預證、黃福才、邱雲興、苗栗縣通霄鎮、通霄黃家
文物描述
1. 本件為黃福才繳納大正7年分官有森林保管料的預證(預收證,提前繳納下年度的主納金),繳納金為2圓。預證上印有「內湖區長事務取扱役邱雲興」、「內湖庄區長印」戳印與騎縫章,另印有「新喜」私章一枚。
2. 官有森林保管料:日本將臺灣納入國家後,即表示總督府在明治28年(1895)年10月31日就以日令第26號頒布〈官有林野及製造業取締規則〉規定土地資源為官有財產除非提出地券或確切證明所有權。而保管林制度則是基於實際調查過程中,發現部分林野之使用人,雖擁有明確占有事實,卻未有足夠的證據書類可證明土地為私有,為避免驟然將土地查定為國有造成反抗,特別建立保管林制度,將已被民間開墾利用的土地設為「保管林」,每年需繳納若干保管費用給日本政府,即是「官有森林保管料」,占有人則可以持續擁有土地的使用權。
3.邱雲興於大正5至6年任內湖區長事務取扱役與書記一職,大正7年升為內湖區區長。
4.印有「新喜」的私章,推估為新竹廳內湖區書記的呂新喜,呂新喜於明治45年(1912)與大正2至8年任新竹廳內湖區書記,大正9年8月任區書記。
5. 原文如下:
2013/預證
第一○二號▕黃福才外一人 納
一金四圓四參○錢(印記)
但大正七年分官有森林保管料
大正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區長
邱□興(印記:內湖區長專務取扱)
立契人「內湖區長事務取扱役邱興」私章
參考資料
1. 何鳳嬌,2003。戰後初期臺灣土地的接收與處理。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
2. 李文良,1996。日治初期臺灣林野經營之展開過程,臺灣史研究,3(1):163-164。
3. 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http://who.ith.sinica.edu.tw/s2g.action (瀏覽日期:201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