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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正7年分黃福才等二人繳納官有森林保管料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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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大正7年分黃福才等二人繳納官有森林保管料領證
登錄號
2003.007.0024.0011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歷史分期
1912-1926(日本時代-大正時期)
年份描述
大正6年12月18日
創作者/製造者
黃福才
產地源始/製造地
苗栗縣通霄鎮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8.6cm 寬度(Y軸):18.1cm 重量:0.7g 
關鍵字
官有森林保管料預證、黃福才、邱雲興、苗栗縣通霄鎮、通霄黃家
文物描述
1. 本件為黃福才繳納大正7年分官有森林保管料的預證(預收證,提前繳納下年度的主納金),繳納金為2圓。預證上印有「內湖區長事務取扱役邱雲興」、「內湖庄區長印」戳印與騎縫章,另印有「新喜」私章一枚。
2. 官有森林保管料:日本將臺灣納入國家後,即表示總督府在明治28年(1895)年10月31日就以日令第26號頒布〈官有林野及製造業取締規則〉規定土地資源為官有財產除非提出地券或確切證明所有權。而保管林制度則是基於實際調查過程中,發現部分林野之使用人,雖擁有明確占有事實,卻未有足夠的證據書類可證明土地為私有,為避免驟然將土地查定為國有造成反抗,特別建立保管林制度,將已被民間開墾利用的土地設為「保管林」,每年需繳納若干保管費用給日本政府,即是「官有森林保管料」,占有人則可以持續擁有土地的使用權。
3.邱雲興於大正5至6年任內湖區長事務取扱役與書記一職,大正7年升為內湖區區長。
4.印有「新喜」的私章,推估為新竹廳內湖區書記的呂新喜,呂新喜於明治45年(1912)與大正2至8年任新竹廳內湖區書記,大正9年8月任區書記。
5. 原文如下:
2013/預證
第一○二號▕黃福才外一人 納
一金四圓四參○錢(印記)
但大正七年分官有森林保管料
大正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區長
邱□興(印記:內湖區長專務取扱)
立契人「內湖區長事務取扱役邱興」私章
參考資料
1. 何鳳嬌,2003。戰後初期臺灣土地的接收與處理。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
2. 李文良,1996。日治初期臺灣林野經營之展開過程,臺灣史研究,3(1):163-164。
3. 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http://who.ith.sinica.edu.tw/s2g.action (瀏覽日期:2013/08/07)
編目者
實習生董怡彣
編目日期
2013/08/07
部件清單
登錄號 文物名稱
2003.007.0024 明治36年至昭和2年通霄黃家領收證組
2003.007.0024.0001 大正8年後期分黃煌輝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地租仝附加稅領收證書
2003.007.0024.0002 大正7年後期分黃煌輝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地租仝附加稅領收證書
2003.007.0024.0003 昭和2年11月22日有限責任通霄信用組合收受黃煌輝利息領收證
2003.007.0024.0004 昭和2年11月22日有限責任通霄信用組合收受黃煌輝利息領收證
2003.007.0024.0005 大正10年前期分黃山林繳納通霄庄稅領收證書
2003.007.0024.0006 大正8年後期分黃煌輝繳納官有森林保管料預證
2003.007.0024.0007 大正9年後期分黃煌輝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地租仝附加稅領收證書
2003.007.0024.0008 明治36年度前期黃和興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地租仝附加稅領收證書
2003.007.0024.0009 明治36年度後期黃和興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地租仝附加稅領收證書
2003.007.0024.0010 大正8年前期分黃煌輝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地租仝附加稅領收證書
2003.007.0024.0011 大正7年分黃福才等二人繳納官有森林保管料領證
2003.007.0024.0012 大正6年分黃道明等二人繳納官有森林保管料預證
2003.007.0024.0013 大正5年分黃煌輝繳納官有森林保管料預證
2003.007.0024.0014 大正4年度黃煌輝繳納官有森林保管料領收證書
2003.007.0024.0015 大正6年分黃煌輝繳納官有森林保管料預證
2003.007.0024.0016 大正7年分黃煌輝繳納官有森林保管料預證
2003.007.0024.0017 大正10年前期分黃山琳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地租仝附加稅領收證書
2003.007.0024.0018 明治36年度後期黃和興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內地稅、契稅領收證
2003.007.0024.0019 明治36年度呂耀元等二人繳納臺灣總督府歲入內地稅、契稅領收證
2003.007.0024.0020 大正10年7月29日黃煌輝寄附通霄俱樂部修繕金領收證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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