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8cm 寬度(Y軸):24.9cm 重量:4.3g
文物描述
本物件為昭和18年1月7日被告陳秀禎等準備書面,其為直式手寫文書,並用直式紅色書寫紙,中間摺痕處印有「電話一五五四番」、「辯護士辯理士奧岩恕」,右側印有「臺中市老松町一丁目二十五番地」,本案件為「昭和十七年合民第二二八號抵當權設定登記抹消登記手續其他請求事件」,內容接續「準備書面」,並引用「昭和八年□民第一六八號貸金請求控訴事件」之第審辦決作為輔助,文末日期為昭和18年1月4日,被告保證責任沙鹿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之代理人(辯護士)為奧岩恕,下方有其方印1枚。左側有「地方法院合議第□民事部」字樣,法院判官為越智嘉平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