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7cm 寬度(Y軸):25.1cm 重量:6g
文物描述
本物件為昭和18年2月13日口頭辯論調書,其為直式手寫文書,並用直式藍色書寫紙,中間摺痕處印有「辯護士張風謨法律事務所用紙」,左側印有「事務所 臺中市寶町二丁目一番地(電話四八一番)」,本物為案件「昭和十七年合民第二二八號抵當權設定登記抹消登記手續其他請求事件」之口頭辯論調書,原告為陳朝棟等2人,原告代理人為張風謨;被告為陳秀禎(外1人,保證責任沙鹿信用販賣購買利用組合),被告代理人為野津三次郎、奧岩恕,辯論內文字跡潦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