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2cm 寬度(Y軸):24.5cm 重量:4.5g
文物描述
本物件為昭和17年原告陳朝棟等提出之訴狀,其為直式手寫文書,並用直式紅色書寫信紙,左側印有「臺中地方法院所屬司法書士顏明忠」,內容接續「請求ノ趣旨」,請求主要為土地登記、持分移轉,並列出抵當權者、土地利息、賦金等內容。本訴狀原告為陳朝棟及陳廷橋,地址皆為大甲郡沙鹿街竹林字竹林178番地,被告為陳秀禎(地址同原告),以及保證責任沙鹿信用販賣購買利用組合,其址為大甲郡沙鹿街公館489番地,法定代理人理事為德山文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