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9cm 寬度(Y軸):24.6cm 重量:4g
文物描述
本物件為乙第一號證據謄錄承諾書,其為直式手寫文書,並用直式藍色書寫紙,中間摺痕處印有「辯護士松浦嘉七法律事務所用紙」,右下方印有「昭和十七年□民第六O八號」、「昭和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右側有「乙第一號証」、「證據物寫」,標題為「承諾書」,內文提及陳廷輝(被告)支拂承諾,日期為昭和13年12月,留有陳廷橋(原告)、陳朝棟之名及地址大甲郡沙鹿街竹林178番地,左側有土地表示,為大甲郡沙鹿街沙鹿字斗抵235番之1、234番之1兩土地(包含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