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8.8cm 寬度(Y軸):26.7cm 重量:6.3g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共15個條文,第一條為「發給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為「補償金之發給對象如下」、第三條「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等15個條文、發佈日期為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發文文號為考試院(八四)考臺組貳二字第08188號,行政院臺八十四人政給38142號令會同訂定發佈,整體物件保存良好。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參考資料
1.胡志崇,1993。警察法規辭典,頁1270。臺北:內政部警政署。2.莫光華,1990。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五武備志保安篇,頁165-166。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