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7cm 寬度(Y軸):24.8cm 重量:3.3g
文物描述
1. 本件為昭和6年12月20日律師大橋與四郎代理委託人施耀謀寄給施性垣的存證信函。紅色方格稿紙手書日文,對折後側邊再以紙質綁帶穿孔裝訂成薄冊,共計6頁。信函每頁皆蓋有「辯護士大橋與四郎印」方形朱印及高雄郵便局郵戳「高雄 6.12.25 后0-4」之騎縫章。
2. 信函內容大致與前封昭和6年9月19日的存證信函相類似,催告人施耀謀因一週內沒有收到被催告人施性垣的答覆,因此請律師再寄一次存證信函,要求施性垣答覆上次詢問的三個疑問:
(1) 大正9年12月18日施耀謀與施萬發時未成年,如何與成年者施性垣共同登記繼承家產?
(2) 依據明治40年12月20日施家鬮分文書,施耀謀繼承養父施至魁分得祖父施曉計26筆土地,面積共11甲6分3厘,但此26筆土地於1923大正12年間被施性垣登記所有,詢問其原因,以及土地收益、相關收支明細及保管方法?
(3) 施耀謀、施萬發、施性垣三人共同繼承持有之祭祀公業28筆土地,面積共11甲2分3厘4毛5系,現由施性垣管理,請問相關收益、收支明細、保管方法?
3. 律師於信函末重申催告人施耀謀已於昭和6年12月14日達法定成年,被催告人施性垣之財產代管任務亦告終止,請被催告人儘速將催告人名下財產計算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