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6.9cm 寬度(Y軸):24.9cm 高度(Z軸):0.1cm 重量:14.4g
文物描述
1. 本件為昭和6年9月19日律師大橋與四郎代理委託人施耀謀寄給施性垣的存證信函。紅色方格稿紙手書日文,對折後側邊以紙質綁帶穿孔裝訂成薄冊,共計20頁。信函每頁蓋有「辯護士大橋與四郎印」方形朱印及臺南郵便局郵戳「臺南 6.9.19 后4-8」之騎縫章,信紙文字末後加蓋藍色郵局存證信函證明章:「本郵便物ハ昭和6年9月19日第2號 書留內容證明郵便トシテ差出シタルコトヲ證明ス 臺南郵便局」。。
2. 本信內容主要說明催告人施耀謀與被催告人施性垣為堂兄弟關係,施耀謀為施家四房施至魁之養子,因養父早逝,年幼時由二房伯施至鏗扶養,一同居住在中國。後來施至鏗過世後,施耀謀與施萬發(施至鏗養子)、施性垣三人繼承家產並分家。由於施耀謀、施萬發與施性垣年齡相差20餘歲,律師質疑繼承時只有施性垣為成年,且居住在臺灣,施耀謀與施萬發當時年幼,三人如何共同登記繼承財產?其次,三人共同登記繼承祖父施曉祭祀公業於旗山郡燕巢庄、岡山郡左營庄共計28筆田地,時由施性垣管理,請問相關收益、收支明細及保管方法?第三,施耀謀依鬮分分得施至魁名下鳳山郡仁武庄、岡山郡楠梓庄之26筆田地,於大正12年間被施性垣登記所有,詢問其原因,以及土地收益、相關收支明細及保管方式。律師大橋與四郎代理委託人施耀謀寄存證信函給施性垣,要求於收信後1週內回覆上述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