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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8年布字3022號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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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光緒8年布字3022號契尾
登錄號
2003.007.0044.0002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
1882~1882
年份描述
光緒8年10月
創作者/製造者
黃仁興
產地源始/製造地
苗栗縣通霄鎮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37.9cm 寬度(Y軸):55.6cm 重量:12.7g 
關鍵字
契尾、福建巡撫、黃仁興、通霄黃家、苗栗縣通霄鎮
文物描述
1. 本契尾印有「福建省臺灣府布政使司之印」與「新竹縣臺灣府印」兩種官印。

2.原文收錄如下:
契尾
布字參千貳拾貳號。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籓司查驗等因」一摺,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并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多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部與照根同申上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于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于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并州縣備案之照根,于騎縫處截發,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于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逕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起。今稅契雜項、契尾與照根并送查發,是雜項更嚴于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且夤緣為奸,藉勒檢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于前,將來視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于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并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逕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于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實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司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碼,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銀、稅銀若干;後半幅于空口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司查核。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司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于民無累、于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業戶黃仁興買李德二田園、山埔壹所,坐落茄苳窩庒,用價銀壹拾伍両壹錢捌分正,納稅銀肆銭伍分伍厘肆毫正。
布字參千貳拾貳號。右給新竹縣業戶黃仁興。准此。
光緒捌年拾月 日
參考資料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採集組,1999。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頁:112、 82,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編目者
實習生董怡彣
編目日期
2013/08/16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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