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名稱
咸豐5年11月李德二同胞兄弟立杜賣絕根契字併光緒8年布字3022號契尾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歷史分期
1851-1861(清代-咸豐)
1861-1875(清代-同治)
1875-1895(清代-光緒)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6.7cm 寬度(Y軸):55.6cm 重量:36.3g
關鍵字
杜賣絕根契字、契尾、李德二、黃仁興、李華榮、李青雲、李德蘭、胡國財、蔣元秀、范阿喜、曾長安、福建巡撫、苗栗縣通霄鎮城南里七鄰、茄苳窩庄、通霄黃家
文物描述
1.本契書是杜賣盡根地契。通常是在乏銀應用或由於債務人典借之後,無法償還銀主債務所訂立之契字。本件因李德二與同胞兄弟因坐落於茄苳窩庄的一處田園山埔每年需繳納番大租5斗,在缺錢使用的背景下,李德二與兄弟於咸豐5年11月將土地以佛銀二十二大圓賣給黃仁興,立杜賣絕根契字,並附兩紙老契,但本件中未含有老契,另有黃仁興將此地於光緒8年繳土地稅後地方衙門發予契尾(布字3022號)。在契尾中提到用價銀15兩1錢8分購得,需繳交稅銀4錢5分5厘4豪,可計算出當時的土地稅佔賣價的百分之三,而在杜賣盡根地契中提到的賣價為佛銀22大圓,佛銀亦稱佛頭銀、佛面銀,為清代通行的西班牙銀或墨西哥銀,可知在民間使用外幣交易是被買賣雙方接受的,但在那土地稅時需將佛銀折合官銀計算,從契尾裡提到的價銀15兩1錢8分,可知當時兌換的比例是1佛銀=0.69官銀(有些官方會以0.68來計算)。
2.根據〈安平縣雜記〉中所提到的,尾契應送縣府蓋印,並黏貼司單,繳納司單的金額約佔稅銀的0.0769,而藏品登錄號2003.007.0018.0002「契戶黃仁興納稅銀司單」應為本件契尾的關聯物件。
參考資料
1.通霄人通宵事,通霄鎮公所,http://www.tungshiau.gov.tw/tungshiau/2.php?menuID=1304&forewordID=9770 (瀏覽日期2013/07/31)
2.國家圖書館特藏組,2006。臺灣古書契展覽圖錄,頁:30。臺北:國家圖書館。
3.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2011(安平縣雜記:清光緒年間採輯)。安平縣雜記,臺灣史料集成 清代台灣方志彙刊 附編第四十冊,頁244-245。臺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