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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18年4月長治二圖里大湖街葉楊氏立典契

文物名稱
道光18年4月長治二圖里大湖街葉楊氏立典契
登錄號
2019.018.0025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21-1851(清代-道光)
推測年份
1838~1838
年份描述
道光18年(1838)4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葉楊氏
產地源始/製造地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6cm 寬度(Y軸):48.9cm 重量:11g 
關鍵字
典契、長治二圖里、大湖街、葉楊氏、林順興號、北嶺旗社、七加覽洋、冫亇戶社、溝仔底、太爺廍、埔羌林、洲仔園、橋仔頭、餉銀、蘇世珍、鄧棟、唐朝、唐納、唐揚、唐標、王合、糖廍、水堀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道光18年(1838)4月所簽立之「典契」,即典讓土地使用權所簽訂之契約。從該內文得知立約人是長治二圖里大湖街的婦人葉楊氏,分割繼承其先夫所購置的課田課園計2宗10所:第一宗是從王天培購置位於北嶺旗社後上加覽洋之田產1宗1所,耕種地計有4甲6分,每年向業主蘇世珍繳納租粟8石3斗6升3合,以及鄧棟繳納租粟3石。第二宗是從唐納等購買課田園1宗9所共30坵,耕種地總計6甲4分,關於9所之明細分別是:其一位在竹戶社尾溝仔底田地1所16坵、耕地1甲6分,每年向業主唐宋寬繳納租粟2石2斗;其二位在竹戶社前課田3所共7坵、耕地1甲連帶一口水崛,每年向業主唐宋寬繳納租粟1石4斗4升,以及向陳富繳納租粟2斗5升。其三位在太爺廍後之課園1所計3分,每年向業主李智繳納餉銀7錢2分7厘9毫;其四位在竹戶社後埔羌林之課園1所計3分,每年向業主唐朝繳納餉銀6錢;其五位在竹戶社后洲仔園之課園1所計1甲2分,每年向業主唐朝繳納餉銀1兩4錢2分5厘6毫,連帶還有器具齊全的牛廍3分;其六位在竹戶社頭橋仔頭之課園含田地1所3坵、可耕地計1甲,每年向業主唐標繳納餉銀1兩7錢7分2厘,以及唐標繳納租粟4斗2升;最後是位在竹戶社後後山頂之公園1所耕地計1甲,每年向業主唐意繳納餉銀1兩7錢9毫,以及王合繳納餉銀7錢3分6厘1毫。
2.由於為了償還債務有意將前述田產典出,在問過房親人等無法承接之後,於是透過仲介由本街的林順興號出面承典,在三面協議之後,訂價佛面銀為2,100大元。付銀之後由銀主即可招佃耕作、收租納糧而不能阻擋,典押期限則以六年為主。屆期時備足契面後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果佛銀未能備足,則仍聽銀主掌管而不得異言。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先夫分割繼承之物業,與其他房親等人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不明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典契」一紙,連同上手契13紙,共計14紙。
3.前述中的「長治二圖里」,是高雄、臺南交界地帶的舊行政區,約當現今高雄市的湖內區與路竹區,其東鄰還有「長治一圖里」。至於「大湖街」或稱「大湖庄」,由大湖地區的街庄舊制改制,更具體位置是現今高雄市湖內區的大湖里。至於土地坐落所在「北嶺旗社」,是在現今路竹區的北嶺里。此外大部分的土地,是坐落在「竹戶社」,又做「竹滬社」,其位置是在高雄市路竹區的竹滬里;另一地名「太爺廍」,則是位在湖內區的太爺里。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葉仍宗,仲介本次合約的「為中人」,分別是葉知母和張雍,至於代筆合約的「代書人」則是葉江愛。
4.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
5.關於契面上除了前述人士的簽名之外,並無任何官署認證的用印,又稱之為「白契」。通常是為了爭取時效、避免報官核備而曠日廢時;或是蓄意隱瞞不報、規避繳納契稅,甚或隱田以便逃漏稅賦。
6.全契原文:
立典契人長治二圖里大湖街葉楊氏。有承夫應得鬮分應份明買過王天培課田壹宗壹所。受種肆甲陸分。年配納戶名蘇世珍供粟捌石叁斗陸升叁合。
又納戶名鄧棟供粟叁石。坐在北嶺旗社後上加覽洋。其坵段俱載在上手契內為據。又明買過唐納等課田園壹宗玖所。大小共叁拾坵。受種陸甲肆分。內田壹所拾陸
坵。種壹甲陸分。年配納戶名唐宋寬供粟弍石弍斗。坐在竹戶社尾溝仔底。又田叁所共柒坵。受種壹甲併帶水崛一口。年配戶名唐宋寬供粟壹石肆斗肆升。又納戶名
陳富供粟弍斗五升。坐在竹戶社前。又園壹所叁分。年納戶名李智餉銀柒錢弍分柒厘玖毫。坐在太爺廍後。又園壹所叁分。年納戶名唐朝餉銀陸錢。坐
在竹戶社後埔羌林。又園壹所壹甲弍分。年納戶名唐朝餉銀壹兩肆錢弍分五厘陸毫。併帶半廍牛分叁分。及廍中器椇齊全在內。坐在竹戶社后洲
仔園。又園併田壹所共叁坵種壹甲。餘年納戶名唐標餉銀壹兩柒錢柒分弍厘。又納唐標供粟肆斗弍升。坐在竹戶社頭橋仔頭。又公園壹所。種壹甲。年納戶
名唐意餉銀壹兩柒錢玖毫。又納戶名王合餉銀柒錢叁分陸厘壹毫。坐在竹戶社後後山頂。以上田園弍宗共拾所。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據。今因有
欠別主積項。愿將此田園。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本街林順興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佛面銀弍仟壹佰大元。其銀即日仝中見交訖。
其田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阻當。限至陸年終。聽典主俻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
付銀主依舊掌管。亦不得異言、藉端滋事。保此田園果係葉楊氏承夫應得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碍。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
有此情。葉楊氏自出頭抵當(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壹紙。併繳上手契拾叁紙。共拾肆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面佛銀弍仟壹佰大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 葉知母 ○
                   張雍 ○
               知見人 葉仍宗 ○
道光拾捌年肆月      日立典契人 葉楊氏 ○
               代書人 葉江愛 ○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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