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4.3cm 寬度(Y軸):19.4cm 重量:1.3g
文物描述
此為納稅原符,原符即存根之意,此為小租權業主納稅之證明,繳納物品不明,數量為六石四斗,由簡宗瓊公管理者三人所納,三人為簡朝木、簡添盛、簡振和,原符收據人為簡明緒。 清領以來,台灣土地呈現複雜所有權關係,由大租戶申請墾照,再分配土地至小租戶,小租戶再租土地給佃農,常有一田二主,甚至一田多主的情形發生,日治以後,實施土地調查,廢除大租權,保留小租權,使得小租戶成為業主,將複雜土地關係明朗化,形成一田
參考資料
1.期刊:葉淑貞,〈台灣日治時代租佃制度的運行〉,《臺灣史研究》第二卷第二期,1995.12,頁87-136。
2.論文:李志殷,〈台灣光復初期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之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