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收據憑證
尺寸/重量
長度(X軸):59.5cm 寬度(Y軸):57.7cm 重量:40.5g
文物描述
本件契尾為何三陽將其祖父所遺留在滬尾水碓仔的水田,年配納北投社業主大租穀20石,並有大山腳湧泉水圳頭分為三汴內應得第三汴,共得四尺九寸,分出四寸與陳家對半均分,陳家應得二寸,陽應得二寸。其水路由陳家田頭坵經過,入田上流下接,又帶第三汴分下計二尺內,林家應得一尺,陳家應得5寸,陽應得5寸到田,俱各通流灌溉通足。三陽應乏銀應用,將此田賣與蔡洽記,共得盡根絕價佛面銀2110大員,意即絕賣的價格,日後不得找洗,即不得再找買主增額要錢。由臺灣布政使司開立契尾給與蔡洽記。契尾內有官印四枚,騎逢印四枚。佛面銀為清代台灣通用之西班牙、墨西哥銀元。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1。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