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本作業功能,會使用到javascript呈現作業過程的訊息提示或功能呈現,操作過程請開啟「使用javascript」功能。謝謝。
Remind you that this job function will use the message prompt of javascript rendering process, please open the "use javascript" function. Thank you.

::: 明治32年6月黃哲等人立合約字

文物名稱
明治32年6月黃哲等人立合約字
登錄號
2019.018.0033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推測年份
1899~1899
年份描述
明治32年(1899)6月
創作者/製造者
黃哲
產地源始/製造地
高雄市阿蓮區青旗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9.2cm 寬度(Y軸):49.2cm 重量:11g 
關鍵字
合約字、黃哲、鄭海、黃智、曾廷棟、曾江漢、鳳邑嘉祥外里、看北厝社、清旗甲社、五帝廟街三官堂、蔗堎、蕃薯堎、藔仔廍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明治32年(1899)6月所簽立的「合約字」,雖無標的性的合約標題,但從內文得知是三人合股購買物業與分配之契約。立約人黃哲、鄭海與黃智等三人本是遠近房親,共商事業經營之計,正好住於臺南府城五帝廟街三官堂後的曾廷棟、曾江漢,因缺乏資金有意出典田地。出典之土地分別坐落於鳳邑嘉祥外里看北厝與清旗甲社,四方的界址均記載明確,附帶每年應繳藔仔廍蔗汁水16桶。經過仲介與典主詢價估值為六八銀700大員。黃哲認為其典價過高,而商議由三人出資合股承典,其中黃哲出銀2佰3拾3員3角3占4辮,鄭海為2佰3拾3員3角3占3辮,以及黃智2佰2拾3員3角3占3辮,湊足700大員之後出面承典,付銀交割完成的同時,議約每年應纳之番大租、蔗汁桶數和一切雜費等,悉由三人平均分攤;土地上的作物、物產等收成獲益,也是做成三股均分、以免計較長短。由於這是新簽的契約,包含典契附件如鬮書、印契、司单、丈单共柒紙等,因無法分拆而商議交由鄭海收存。最後以拈鬮的方式由三人選定,再各憑鬮分應份的田園及務業各自管理起耕,彼此和睦相觸、以垂永遠。是故謹立合約字一式三紙,各執一紙收存。在本合約之後按照黃哲、鄭海與黃智的順序,詳載每人拈鬮所得之田地位址、作物等明細。
2.在前述所見賣出的土地坐落於「鳳邑」、「嘉祥外里」,其中「鳳邑」即是南臺灣主要地方行政的「鳳山縣」,縣治在現今高雄市鳳山區曹公路上的鳳山新城縣署遺址;「嘉祥外里」隸屬地方行政區「四坊二十四里」之一的「嘉祥里」,又可分為嘉祥內里與外里,嘉祥外里的範圍包括現今高雄市的阿蓮區全部及岡山區東北部。此外具體位置是在「看北厝社」和「清旗甲社」,其中「看北厝社」可能是高雄市阿蓮區青旗里的「頂厝」,而「清旗甲社」即現今高雄市阿蓮區青旗里。至於土地典主是來自「郡城內五帝廟街三官堂」,也就是現今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上的「開基三官廟」,主祀天地水三官大帝。另外在契文內還提及「藔仔廍」,又做「寮子廍」,其位置是在今臺南市麻豆區的寮廍里。
3.在時價銀之前出現特殊「蘇州碼」的「〦〨」(六八)兩,連結後即是指「六八佛銀」,由此可知契銀所使用的貨幣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至於「六八」是指銀元與銀兩兌換的折算率為0.68,所以稱為「六八佛銀」,但主要是在臺灣南部地區通行。
4.由此可知在日本領臺的初期,民間仍然沿用清制遺下的「佛銀」幣制,雖然明治28年(1895)六月起日本始政治臺,但是貨幣尚沿用清制而混亂,於是總督府在明治30年(1897)發布「臺灣銀行法」,二年後明治32年(1899)成立「臺灣銀行」,以及發行「臺灣銀行券」做為正式通行的貨幣,同時開始辦理新舊銀元的兌換,完成臺灣貨幣的統一。
5.有關民間數字符號「蘇州碼」,是起源自中國蘇州地區,別稱為「花碼」或「草碼」,在臺灣則稱之為「菁仔碼」或「臺灣碼」,時見於古廟碑記中的信眾捐銀,或是建廟耗費的工料記錄及各式帳簿。
6.位在契末的署名處,除了立約的三人之外,其餘僅見書寫合約的「代書人」梁隆昌。
7.全契原文:
仝立合約字人黃哲/鄭海/黃智等。忝屬瓜葛之親。共商妥議謀生之計。適有郡城內五帝廟街三官堂後。曾廷棟/江漢等乏銀費用。情愿将伊承租父明典過
葉允/荐等下則課園溪波田。俱址在鳳邑嘉祥外里看北厝社前園。及清旗甲社後廍前溪波。其東西四至。坵段股聲甲数。有標明在契内明白為界。每年帶
後藔仔廍蔗汁水拾陸桶。托中攬主估值時價〦〨銀柒佰大員。哲等因銀項太多。爰思合置。商議已定。作三股。各出本銀。黄哲出銀弍佰叁拾叁員叁角叁占
肆辮。鄭海出銀弍佰叁拾叁員叁角叁占叁辮。黃智出銀弍佰叁拾叁員叁角叁占叁辮。共成柒佰之数。出頭向典。立契交割對佃明白。議約每年應纳大租蔗汁桶
聲等項。一切什費均作三股公攤。所帶樹木、菓子、竹籠。公僱通用。其溪波尾。倘若浮復。亦做三股均分。不致有彼長我短之虞。惟是承典新契。以及上手鬮
書、印契、司单、丈单共柒紙。係是典契不得分折。公仝議交歸人鄭海收存。其業田園溪波公仝拈鬮、配定股聲。蔗堎、番薯堎雖為掌管耕作。蔗免猜疑。共商
和睦、以垂永遠。是所深幸。謹合立約字壹樣叁紙。各執壹紙付執。永遠存炤

一黄哲着看北厝社前園東畔。蔗堎弍拾伍堎。 又配甲溪波肆股園、蔗堎拾玖堎。
 又配甲溪波捌股園北畔。蔗堎拾弍堎。 又配溪波玖股園中股。番薯堎拾壹堎。
一鄭海拈着看北厝前三尖尾園壹坵。 又配甲埤仔底田弍坵。
 又配甲溪波頭股園。蔗堎弍拾玖堎。
一黄智拈着看北厝社尾園西畔。蔗堎叁拾陸堎。 又配甲溪波伍股園。蔗堎叁拾玖堎。
 又配甲溪波捌股園南畔。蔗堎拾弍堎。又配甲溪波玖股園北畔。番薯堎拾壹堎。
                黄智 ○
明治己癸年陸月 日仝立合約字人 黃掂 ○
                鄭海 ○
            代書人 梁隆昌 ○
參考資料
1.施佳佑,1994。貨幣制度的選擇:以日治時期臺灣幣制改革的經驗為例。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3.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4. 林川夫主編,1990。民俗臺灣(中譯本),臺北:武陵出版社。
5.王爾敏,2015。國史瑣談(八),國史研究通訊 9:4-5。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TOP
0 藏品申請清單
  • 目前無待申請授權藏品資料
查看授權申請
列表呈現最多10筆,可點選授權申請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