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23.2cm 寬度(Y軸):13.1cm 重量:4.1g
文物描述
民國42年7月31日~民國45年8月9日承領農戶唐文臺灣省放領耕地現金地價繳納聯單收據。
放領耕地現金地價繳納辦法,於民國42年9月26日臺灣省政府四十二府財字第86244號令公布 ,43年5月26日臺灣省政府四十三府秘法字第51407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1條。
其中第四條、第十二條 規定現金折繳的方式。
第四條
放領耕地地價旱地目及附帶放領之定著物暨其基地,按甘藷時價折繳現金,田地目繳納稻穀實物。但單季田、看天田固定不種稻穀之年期,按稻穀時價折繳現金,輪作田(包括特殊田)全部按稻穀時價折繳現金。
第十二條
以現金繳納地價者(以下簡稱現金地價)其繳納手續如左:
一、當地臺灣土地銀行填製現金地價繳納聯單全份,第一聯通知書分發
領戶,第二聯收據備經收之用。另按鄉鎮編造應收明細表一式二份
,一份送當地縣市(局)政府,一份存查。
二、領戶持通知書繳納地價時,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其指定經收機構,
應即於聯單各聯分別註明收款日期及核蓋收款印蓋,第一聯收回存
查,第二聯交領戶執行。
三、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其指定經收機構收起之地價,應填製現金地價
收起半旬報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附聯單第一聯裝訂(如係
臺灣土地銀行指定經收機構代收者,應加造一份存查)。
四、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根據現金地價收起半旬報表,按旬編製現金地價
收起旬報表一式四份,一份存查,一份送當地縣市(局)政府,二
份報臺灣土地銀行總行(臺灣土地銀行總行抽存一份,一份轉送地
政局)。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行每月彙集各地分、支行、處送來之現金地價收起
旬報表後,應編製月報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查,餘二份分送財政廳
及地政局。
參考資料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承領耕地農戶繳納地價辦法 ,42年9月26日臺灣省政府四十二府財字第86244號令公布;43年5月26日臺灣省政府四十三府秘法字第514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91年3月1日臺灣省政府府法二字第0910001702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