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本作業功能,會使用到javascript呈現作業過程的訊息提示或功能呈現,操作過程請開啟「使用javascript」功能。謝謝。
Remind you that this job function will use the message prompt of javascript rendering process, please open the "use javascript" function. Thank you.

::: 臺灣省放領耕地現金地價繳納聯單收據

點擊檢視本網站使用鍵盤操作相簿說明:
  • 向上鍵:照片選單顯示
  • 向下鍵:照片選單隱藏
  • 向左鍵:上一張照片
  • 向右鍵:下一張照片
  • ESC鍵:離開相簿
文物名稱
臺灣省放領耕地現金地價繳納聯單收據
登錄號
2015.020.0036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收據憑證
歷史分期
1945-1965(二戰後初期)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23.2cm 寬度(Y軸):13.1cm 重量:4.1g 
關鍵字
土地改革
文物描述
民國42年7月31日~民國45年8月9日承領農戶唐文臺灣省放領耕地現金地價繳納聯單收據。
放領耕地現金地價繳納辦法,於民國42年9月26日臺灣省政府四十二府財字第86244號令公布 ,43年5月26日臺灣省政府四十三府秘法字第51407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1條。
其中第四條、第十二條 規定現金折繳的方式。
第四條
放領耕地地價旱地目及附帶放領之定著物暨其基地,按甘藷時價折繳現金,田地目繳納稻穀實物。但單季田、看天田固定不種稻穀之年期,按稻穀時價折繳現金,輪作田(包括特殊田)全部按稻穀時價折繳現金。
第十二條
以現金繳納地價者(以下簡稱現金地價)其繳納手續如左:
一、當地臺灣土地銀行填製現金地價繳納聯單全份,第一聯通知書分發
領戶,第二聯收據備經收之用。另按鄉鎮編造應收明細表一式二份
,一份送當地縣市(局)政府,一份存查。
二、領戶持通知書繳納地價時,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其指定經收機構,
應即於聯單各聯分別註明收款日期及核蓋收款印蓋,第一聯收回存
查,第二聯交領戶執行。
三、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其指定經收機構收起之地價,應填製現金地價
收起半旬報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附聯單第一聯裝訂(如係
臺灣土地銀行指定經收機構代收者,應加造一份存查)。
四、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根據現金地價收起半旬報表,按旬編製現金地價
收起旬報表一式四份,一份存查,一份送當地縣市(局)政府,二
份報臺灣土地銀行總行(臺灣土地銀行總行抽存一份,一份轉送地
政局)。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行每月彙集各地分、支行、處送來之現金地價收起
旬報表後,應編製月報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查,餘二份分送財政廳
及地政局。
參考資料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承領耕地農戶繳納地價辦法 ,42年9月26日臺灣省政府四十二府財字第86244號令公布;43年5月26日臺灣省政府四十三府秘法字第514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91年3月1日臺灣省政府府法二字第0910001702號令廢止。
編目者
林孟欣
編目日期
2015/08/20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1/12
TOP
0 藏品申請清單
  • 目前無待申請授權藏品資料
查看授權申請
列表呈現最多10筆,可點選授權申請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