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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六水利委員會和大埤鄉農會所發出的收費統一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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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斗六水利委員會和大埤鄉農會所發出的收費統一收據
登錄號
2015.020.0032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收據憑證
歷史分期
1945-1965(二戰後初期)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16.5cm 寬度(Y軸):12.2cm 重量:8.3g 
關鍵字
農業生產、水利事業、農會、水利委員會、各級人民團體收費統一收據、大埤
文物描述
民國41~47年斗六水利委員會等給繳納人唐文雲林縣各級人民團體收費統一收據。
依據農業法第八章經費,第 38 條規定,農會機構得依法取得的農會經費如下列名目: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其標準由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按年依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繳納之。但下級農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提繳上級農會。
三、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辦法,應經會員 (代表) 大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備案。
四、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五、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六、政府補助費:在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農會農業推廣事業補助經費。
七、農會各種事業盈餘及政府委託事業提撥收入:依農會事業損益決算辦理。
八、其他收入。
這批單據即農會或水利會向農民們收取的生產指導事業費、常年會費以及埤圳使用規費後發給農民的繳費收據。
參考資料
農會法,第八章經費,第38條。
編目者
研究組嘉南大圳小組
編目日期
2021/06/25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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