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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文各期田賦折征代金收據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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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唐文各期田賦折征代金收據單
登錄號
2015.020.0027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歷史分期
1945-1965(二戰後初期)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19.5cm 寬度(Y軸):19.2cm 高度(Z軸):0.1cm 重量:7.2g 
關鍵字
財政稅收
文物描述
民國37~45年業戶唐文各期田賦折征代金收據單。田賦徵收規定如下:
一、每年度田賦限於1個月內完清逾期不納者應予處分如下:(1)滯納處罰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2)傳追;(3)提取收益抵償;(4)拍賣欠賦田產抵償。
二、田賦折征代金收據單為完納實物之根據,業戶應請妥慎收存,倘有遺失應呈經征機關另填核算單並須照章繳納手續費。
三、送達此單不取分文,交納田賦時另給收據為憑。
本通知書如有數字塗改情事,業戶應於納糧前向主管經征、經收機關申請改發。

另參照第三十六條(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之規定)
田賦徵收實物之賦率及隨賦徵購實物標準,由行政院公告之。
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規定如左:
一、田地目以外各地目按土地賦籍冊所載之年賦額及依前項賦率徵收稻
穀數量,按各縣(市)當地田賦開徵前第二十日至第十六日共五日
期間,各主要生產鄉、鎮、市(區)當期生產之在來種稻穀平均市
價折徵代金。臺灣省澎湖縣田賦折徵代金標準比照該省臺南縣第一
期公告之折徵代金價格折徵。
二、隨賦徵購稻穀價格,以各縣(市)當期田賦開徵前第二十日至第十
六日共五日期間,各主要生產鄉、鎮、市(區)當期生產之蓬萊種
稻穀平均市價與在來種稻穀平均市價為準,報由各縣(市)議會與
縣(市)政府有關單位組織之隨賦徵購稻穀價格評價委員會於當期
田賦開徵前第十四日分別訂定之,其標準應優於市價。
三、前二款之稻穀市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當地縣(市)政府、
議會、農會及米穀商業同業公會調查之。
四、隨賦徵購稻穀價格由評價委員會評定後,三日內送請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公告實施。折徵代金標準,由縣(市)政府於稻穀市價調查完
畢次日公告實施。
五、直轄市之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格,應比照毗鄰之縣份當
期公告之價格辦理。田地目土地、稻穀生產量較少及稻穀市價調查
期間經常未有實際交易之稻穀市價可供調查之縣(市),其折徵代
金標準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格,應比照毗鄰縣份當期公告之價格辦理

六、稻穀市價調查及資料通報等有關作業事項,依各縣(市)政府之規
定。
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之規定)
編目者
林孟欣
編目日期
2015/08/20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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