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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耕地複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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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私有耕地複查通知書
登錄號
2015.020.0010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收據憑證
歷史分期
1926-1945(日本時代-昭和時期)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12.1cm 寬度(Y軸):25.5cm 重量:2.6g 
關鍵字
土地改革
文物描述
民國49年3月19、20日致唐文私有耕地複查通知書(字第103號),公地放領政策的重要證據。
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放領耕地之程序:
一、縣(市) 政府查明應行放領耕地之現耕農民編造放領清冊。
二、放領清冊經鄉
(鎮)(縣轄市)(區)耕地租佃委員會審議報請縣(市)耕地租佃 委員會審定後由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三、耕地承 領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放領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更正。
四、耕 地承領人應於公告期滿確定放領之日起於二十日內提出承領申請由縣(市)政府審定後通知承領人限期辦理承領手續繳清第一期地價。
五、 耕地承領人不按前款之規定辦理者為放棄承領。
編目者
林孟欣
編目日期
2015/08/20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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