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源始/製造地
高雄市湊町1丁目高雄警察署(今高雄市臨海二路18號)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cm 寬度(Y軸):7.9cm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高雄州的揮發油券。材質為紙類,共2張,還有1張說明書。揮發油券寫著高雄州18リットル一罐(噸),券面上蓋有「高雄警察署印」篆體字樣的方印。說明書寫著:本券各州廳通用,若沒有發出警署或郡的印章則無效。利用這張券換到揮發油之後,必須立刻寫上販賣廠商和油品取得日期。2.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日本當局在擴大軍需以及美國原油、石油製品輸入停滯的雙重壓力下,為更進一步的掌控油品類的調配,而於1938年3月7日公告實施「揮發油及重油販賣取締規則」。又於4月25日實施「揮發油及酒精混用法規關係法規」;5月2日,發布第二次石油消費規制,要求臺灣民眾購買揮發油、煤油、輕油以及重油時,需要使用購買券等相關規定。在配給數量上,是以貨物流動計畫、數量及現有油品庫存為依據,再依實際需求的緩急,採取種點配發購買券兌換。
參考資料
顏義芳,2007。戰時物資統制下臺灣石油專賣過程之探討,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第五屆臺灣總督府檔案學術硏討會論文集,頁:571-585。南投: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