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9.2cm 寬度(Y軸):26.8cm 高度(Z軸):0.1cm 重量:15.9g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基隆市警察局令及臺灣省警務處令副本抄送,二張處令主要內容為劉全仁等之獎勵案,基隆市警察局 顏良珠等七員係奉 臺灣省警務處59.10.9警人乙字第1136號令核定發表。劉全仁現任職務:本局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獎懲事由:偵破慶興煤礦炸藥及雷管失竊案工作得力。核定獎勵:嘉獎,附件:附處令乙件。基隆市警察局發文字號為(59)警人字第24090號,發文日期民國59年10月21日,蓋有基隆市警察局紅色官印,局長張周天。臺灣省警務處令發文字號為警人乙字第1136號,發文日期為民國59年10月9日,蓋有臺灣省警務處紅色官印,處長羅揚鞭,整體物件保存良好,唯有明顯泛黃現象。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參考資料
1.胡志崇,1993。警察法規辭典,頁1270。臺北:內政部警政署。2.莫光華,1990。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五武備志保安篇,頁165-166。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