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名稱
民國52年12月3日劉全仁臺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審定動態登記通知書
尺寸/重量
長度(X軸):38.7cm 寬度(Y軸):26.9cm 重量:6.9g
關鍵字
臺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敍委託審查委員會、劉全仁、台中市警察局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臺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敍委託審查委員會審定動態登記通知書,通知劉全仁先生原審情況機關職別: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審查結果:合格實授,原敍級俸:委任壹級(包括年功俸)支俸貳陸零元,動態案由:調任臺灣省警察處編審,級俸:委任壹級(包括年功俸)支俸貳陸零元,日期:52年4月,發文字號為(伍弍)臺銓乙字第16650號,發文日期民國52年12月3日,蓋有臺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敍委託審查委員會關防,兼主席黃杰及校對鄭錦德,整個物件保存良好,唯有明顯泛黃現象。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參考資料
1.胡志崇,1993。警察法規辭典,頁1270。臺北:內政部警政署。2.莫光華,1990。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五武備志保安篇,頁165-166。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