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8.7cm 寬度(Y軸):27cm 重量:1.7g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臺北市警察局(令),主要內容為查核劉全仁先生民國45年度成績考核經奉臺灣省警務處46年11月21日警人字第96271號答覆表依法核定,總分為78分,核定獎懲為依擬原給予半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發文字號為北市警人字第24257號,發文日期民國46年11月26日,並蓋有臺北市警察局紅色官印,寫有局長潘敦義,督察長佟相印,整個物件微破損及明顯泛黃現象。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參考資料
1.胡志崇,1993。警察法規辭典,頁1270。臺北:內政部警政署。2.莫光華,1990。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五武備志保安篇,頁165-166。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