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8.9cm 寬度(Y軸):26.7cm 重量:7.5g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臺灣省警務處(令),主要內容為查核劉全仁先生民國48年考績案,業經銓敍部致臺灣省政府審會49.2.23臺甄三字第01639號函副本核定到處,茲錄詳情于後,今希知照,總分為88.27分,核定獎懲為晉年功俸,依原擬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245元,發文字號為警人字第17349號,發文日期民國49年3月10日,蓋有臺灣省警務處紅色官印,寫有處長郭永、校對周祖諶及監印魏毓河,整個物件微破損及明顯泛黃現象。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參考資料
1.胡志崇,1993。警察法規辭典,頁1270。臺北:內政部警政署。2.莫光華,1990。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五武備志保安篇,頁165-166。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