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名稱
民國36年鄭萍臺南縣國民教育師資短期訓練班畢業證書
尺寸/重量
長度(X軸):39.1cm 寬度(Y軸):37.4cm 重量:16g
關鍵字
臺南縣國民教育師資短期訓練班、教員甄選委員會、各縣市代用教員訓練、梅山國民學校、鄭萍
文物描述
1. 本證書為《臺南縣國民教育師資短期訓練班畢業證書》;由於鄭萍於昭和20年(1945)9月14日分發至梅山國民學校擔任代用教員,而在民國36年(1947)1月時,即已取得由臺南縣政府所辦理的「國民教育師資短期訓練班畢業證書」。因此,推估是在民國35年(1946)6月,由當時的梅山國民學校校長保送,通過師資訓練班入學考試後,進入「臺南縣國民教育師資短期訓練班」擔任學員。受訓期滿,初期以代用教員任用,再於民國37年(1948)8月改為正式教員任用。
2. 「國民教育師資短期訓練班」的設立主要是戰後初期,在政權轉移過程中,因臺灣地區的小學教師多由日人擔任,但日籍教師被遣送回國後,全台合格的小學教師僅有26.71%。另外,當時統計站後5年內要全面回復小學教育,需增聘教師人數高達6,800人,因此當時的臺灣處於小學師資荒的現象。當時的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成立教員甄選委員會,並提出的對策,分別為:
(1) 甄選-針對師範學校、高級中學師範科或高等科畢業者、簡易師範學校畢業且曾任小學教員二年以上者、高級中學畢業且曾任教員一年以上者、中高等女校或實業學校畢業且曾任教員二年以上者、曾任國民學校或書房教師三年以上者,得以提出申請並甄選之。
(2) 徵選-於閩、平、滬等地設立徵選教員臨時辦事處,徵選省外來台中小學教員約600人。
(3) 考選-舉辦國民學校國語教員考選會,錄取者經短期講習後,分發至各縣市國民學校擔任國語教員;另外針對無適當證件之書房教師或資歷較差但具有中等、國民學校教員之學識能力者,經招考後分發擔任國校教員
(4) 各縣市代用教員訓練-教育廳於民國37年(1948)於各縣市分設國民教育師資短期訓練班,並依規定由現任國民學校代用教員,年齡在17歲以上,並經校長保送,通過師資訓練班入學考試後,進入訓練班擔任學員。學員受訓期間,比照師範生之公費待遇,得以帶薪受訓6個月。訓練班中,應修滿公民、體育及衛生、音樂、國語文、算數、歷史、地理、自然、美術、勞作及實習、教育概要、教材教法、學校行政、地方自治、農材經濟及合作、實習等16科目。受訓期滿且成績及格者,由各縣市政府以代用教員任用,並給予保障。但符合3種規定之一者,則改為正式教員任用:A. 受訓後服務滿一年,參加國民學校教員檢定合格者。B. 受訓後服務滿三年,參加國民學校教員檢定合格者。C. 受訓後,參加國民學校教員檢定合格者。
(5) 講習-針對來自廈門教師甄選合格的國民學校教師,舉辦二次講習會,會後派認為國民學校教師及國語推行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