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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田等3人昭和14年土地賃貸借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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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林田等3人昭和14年土地賃貸借契約書
登錄號
2022.006.0117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歷史分期
1926-1945(日本時代-昭和時期)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20.6cm 寬度(Y軸):28.2cm 高度(Z軸):0.2cm 重量:5.6g 
關鍵字
土地賃貸契約書、蘆竹庄業佃會、池田要女、林田、林土、林進發
文物描述
本物件為一份「土地賃貸契約書」,為林田等3人向林土、林進發賃貸桃園郡蘆竹庄坑子外字草仔崎193番地、248-1番地、145番地、159-2番地、159-1番地等5筆土地,皆為田地。時間為昭和15年(1940)9月,立會人為蘆竹庄業佃會長池田要女。內容說明,賃貸借存續時間為昭和14年(1939)12月20日至昭和19年(1944)12月20日,每年全期正味自田產200斤;林土、林進發為林氏宗親。

「蘆竹庄業佃會」是因應臺灣總督府於大正11年(1922)在臺灣各地成立「業佃會」,從事租佃改善工作的政策而成立的臨時性組織。明治31年(1898)9月臺灣總督府進行土地調查事業,規定未申報者收歸國有,原所有人變成公有地承租人。明治38年(1905)發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業主權、贌耕權之得喪、變更均需依規定登記才生效力。大正12年(1923)起日本《民商法》施行於台灣,贌耕權依其內涵改換成土地權、永佃權、租凴之名稱辦理登記,租佃耕地只要有書面契約即獲法律保障。但台灣地狹人稠,土地集中在少數地主手裡,地主慣以「口頭約定」方式立約,租期短,押金高,租金超重等條款,形成不合理租佃關係。於是,臺灣總督府於大正11年(1922)在臺灣各地成立「業佃會」、「地主、佃農協調會」等組織,從事租佃改善工作,但績效不佳。直到戰後,國民政府推動土地改革運動,訂立「三七五減租條例」,才一舉改善多年來不合理租佃慣習,接著再進行「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政策,開啟新的租佃制度。

池田要女,長野人。大正8年(1919)擔任宜蘭廳宜蘭公學校教諭心得,大正12年(1923)至昭和11年(1936)歷任新竹州湖口公學校、新竹州紅毛公學校、新竹州六家公學校、新竹州照門公學校訓導。直至昭和15年(1940)升任桃園郡役所蘆竹庄庄長,至昭和17年(1942)離職。

林田,生於光緒4年(1878),卒於民國38年(1949),享壽71歲,林成光派下八世孫,林福對長子。娶妻林魏氏哖娘(1882-1964),生有林春瓜(1893-?)、林坤輝(1892-1930)與林坤木(1902-?)三子;但只有林坤木長大成人並繁衍子嗣。林田為林福對之長子,出生於草仔崎338番地(今慎德居所在地),一生隨父親務農,自小習得父親林福對製作豆干之技術,並到處販賣;隨著豆干生意越做越大,還去聘請居住在山鼻子的一位佃農(陳山九)來進行農耕。後來因為家裡購買的土地越來越多,花很多時間都在處理收租的生意,一年之中就要坐轎子去收租二趟,所以也就沒有在販賣豆乾的生意。日治時期,林田還曾擔任保正一職。
編目者
陳柏志
編目日期
2023/02/08
最後更新日期: 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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