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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7年圳主興豐疇與業主柯戅之開圳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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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光緒7年圳主興豐疇與業主柯戅之開圳合約
登錄號
2020.006.1421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年份描述
光緒七年貳月初九日
創作者/製造者
興豐疇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中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13.5cm 寬度(Y軸):26.5cm 重量:1.8g 
關鍵字
墩子腳、大甲溪、水圳、開墾、拓殖
文物描述
1.圳主興豐疇與業主柯戅之開圳合約,為光緒年間臺中地區為興築水圳,以利開墾,各開墾業主與水圳出資公司「興豐疇」公司簽立的條約,文書日期為光緒7年(1881)。據原文所載,此次興建之水圳位於大甲礅仔腳內外埔地區,因建造水圳需耗費鉅資,故當地開墾業主共同向興豐疇公司提出合作請求,約定在興豐疇公司建好水圳後,可劃得4成土地。合約並載明圳主與業主應得之土地大小與範圍,亦明定屆時若各業主之間有糾紛,不能妨礙圳主抽取4成土地的約定。本件文書整體以紅墨直式印刷合約內容,並手寫丈量之土地大小數字、約定人名與日期,邊緣以騎縫方式印寫文書的編號,並蓋有興豐疇之朱墨方印。
2.本件文書原文如下:給單 圳主興豐疇為給單,事椐大甲礅仔脚內外埔,各業主立約公請本圳主糾集鉅資,興開內外埔北圳貳条,約定出水後每埔壹甲情願分與本圳主得四成,以酬還工本鉅費。倘業主來歷不明或互相爭執,業主自行抵當,本圳主照章就地抽得四成,其六成給與應得之業主承管,不得因業主相爭,有碍圳主四成之地兮。丈明外埔北圳業主興豐疇內埔地〇甲捌分陸厘貳〇捌,除本圳主應得四成,〇甲參分肆厘肆捌參分外,尚有六成埔地〇甲五分壹厘七貳四八,東至柯絨尚為界,西至柯?音尚為界,南至山?為界,北至旱溝為界,應行立單給還業主柯戅承管此照。光緒七年貳月初九日給。
參考資料
1.明治三十五年賴阿倉立奉憲准將業劃斷四成以歸圳主分管埔園契字,國史館臺灣文獻館,https://collections.culture.tw/th_collectionsweb/collection.aspx?GID=M2MZ0BMG(瀏覽日期:2023/04/08)。
2.楊護源,2007。清代台中大甲溪北地區的漢人聚落拓殖與平埔族群地權轉移,高醫通識教育學報 ,2:155-189。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3/09/08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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