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65.1cm 寬度(Y軸):68.1cm 重量:88g
關鍵字
賣斷根田契、麻少翁社、芝蘭竹巷仔庄、曹元掌、曹天平、曹興茂、曹世謨、曹江水、曹寬盛、圳水、楊仰記、番大租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道光4年(1824)2月所簽立之「賣斷根田契」,即土地買賣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者是曹元掌、曹天平、曹興茂、曹世謨、曹江水及曹寬盛等人,繼承祖父位在芝蘭竹巷仔庄的土地,每年應繳納番大租粟2石。由於缺乏資金可用,與叔侄商議之後願將水田賣出,但問遍親疏等人無意承受,於是透過仲介之引介下,改由楊仰記出面承買,在三面協議之後訂定番銀250大元。付銀之後由銀主可自行收租納糧。田地一經賣出後,子孫不得要求贖回滋事等,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繼承祖父之物業,與內外親族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不明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賣斷根田契」一紙。2.前述中的「芝蘭竹巷仔庄」,即是芝山岩附近的舊名「竹巷內」,現今臺北市士林區的德行里。同時該份契約是經過官方上稅審核,因此在「清賦驗訖」章之外,除了滿漢文並列的「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印之外,還有「淡水麻少翁社土目秋仔園記」,由此可知土地所在的區域,是在平埔族馬賽族的麻少翁社範圍內,其傳統領域即是以臺北市士林區為主。3.至於「清賦騐訖」的戳記,是因該件地契買賣的土地,已經清賦局的查核通過。只是查核的時間要晚到光緒12年(1886),劉銘傳成立清賦總局以後,下令清查全臺私有田園土地,藉以改革土地與稅賦之弊端。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番銀」,即是「佛銀」或是「佛頭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4.位在主約契末的署名處,見證的「在場知見人」是文𤆬與文厚,仲介者本次買賣「說中人」的是林媽全與何平華,至於代筆合約的「代書人」則是曹士勅。5.全契原文:仝立賣斷根田契人曹元掌、曹天平、曹興茂、曹世謨、曹江水、曹寬盛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壹段。四方肆坵帶本洋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坐落土名芝蘭竹巷仔庄何頭家大厝前。東至賴家田。西至曹家田。南至何家田。北至賴家田。四至界址明白。配納番大租粟弍石。今因乏銀應用。叔侄商議。愿將此田出賣。先問親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楊仰記出首承買。即日仝中面議。時值賣價番銀貳佰伍拾大元。其銀即日仝中交掌等收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糧。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根株。日後子孫人等。不得找贖滋事。保此田係掌等承祖父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情。掌等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無抑勒。日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仝立賣斷根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內番銀貳佰伍拾大元。足訖再炤。批明此田之契。因拾壹年滋擾失落無存。並無隱匿別典。日後出現。掌等送交買主收執。不敢生端覬覦。再炤。 代書人 曹士勅 ○ 為中人 林媽全 ○ 何平華 ○ 在場知見人 文𤆬 ○/堂叔士結○ 文厚 ○ 口粮業主 元掌 ○ 天平 ○ 興茂 ○道光肆年弍月 日仝立賣斷根田契人 曹世謨 ○ 江水 ○ 寬盛 ○官印:北路淡水捕 盜同知關防印:清賦驗訖印:淡水麻少翁社 土目秋仔園記